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培训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定师专发〔2014〕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职工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实际,使教职工培训学习工作纳入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训原则与要求 (一)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通过各类培训学习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转型发展需要,科学规划有序安排紧缺专业教师的培养计划。 (二)教职工培训学习贯彻对口原则。培训学习的内容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 (三)在职脱产培训学习的人员数要控制在本单位(院系或处室)实际人数的10%以内。 (四)所有教职工的培训学习须纳入学校及院系(处、室)的培训计划。没有纳入培训计划的培训学习申请,不予批准。 二、培训类型与条件 申请各类培训学习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一)学历培训 1.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硕士学位 凡调入或分配到我校工作的本科生,在我校实际工作满3年,年终考核在合格以上,方可报考国家面向社会统招的研究生,也可报考与本学科一致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2.国家统招及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 报考国家面向社会统招博士研究生、在职定向(即学习期间不脱产)博士研究生或在职 (二)岗位培训 1.国内外访问学者 申请作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必 2.专业培训 根据学校转型发展的要求,各专业担任重点课程或新开课程教学工作,在教学科研上具有一定能力和水平、且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被学校列为紧缺专业急需专型的教师条件适当放宽),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3.管理人员的培训 参加各类管理干部学习培训班、到兄弟院校、行政单位或企业对口管理岗位挂职锻炼等,须在我校工作满2年,并且正在相应的管理岗位。 4.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短期进修班、专题研讨班、学术交流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政策办理。培训人员必须在校工作满1年,考核在合格以上。 (三)业务技术培训 1.青年教师岗前培训 新补充到教师队伍中任教的大学本科及其以上人员,都必须参加教育管理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统一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 2.工人技术等级培训 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学校定期组织工人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3.特殊工种上岗培训 电工、锅炉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学校组织参加人事部门统一部署的上岗培训。 三、培训的管理与审批 (一)教职工的各类培训(包括校内各职能部门派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事宜,统一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管理,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培训学习的日常工作。 1.制定学校教职工培训学习规划,督促指导规划的实施; 2.组织实施校内外各项培训工作的落实和人员的管理; 3.负责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4.培训经费的计划和管理。 (二)教职工培训学习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教职工培训学习须填写《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训学习审批表》,提出申请。 2.所在部门根据本部门培养计划和培训条件择优推荐,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组织人事处。 3.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受理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申请,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参加学历培训学习,本人接到录取通知后,组织人事处与被录取的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与合同,方可离职学习。各类培训在组织人事处办理审报手续,方可离职培训,否则按擅自脱岗处理。 5.教职工未满工作年限等相应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学历考试,根据就业协议的违约条款处理。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脱岗参加各类脱产培训,按擅自脱离岗位停发工资,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培训人员的待遇、管理及考核 (一)博士层次、硕士层次的学历培训,待遇依据《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暂行规定》([2013]61号)文件执行。 (二)学校因公派出的各类岗位培训(包括国内访问学者,高职高专院校国家培训项目、专业转型培训),学校整体报销相关费用(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半年一次最近路程往返交通费)。学校按实际报销各类费用,但各类费用的总额一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半年不超过6000元,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经个别申请可增加20%。培训期超过半年以上,不享受校内津贴及福利。 (三)个人联系经学校同意的各类岗位培训,学校只发放档案工资,不享受校内津贴及福利,各类费用自理。 (四)因个人上岗和职称晋升所进行的各类培训,各类费用自理。 (五)各类培训人员的管理程序及考核 1.各类培训结束后,将学籍档案、毕业证、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结业证等材料交人事处备案,存入个人档案并进行考核。脱产培训学习半年以上未取得合格证者,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在外培训一年以上者,年终考核不得进入优秀档次。 2.国内外访问学者、高职高专教师国家项目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时间超过一月以上者,须向学校进行培训工作专题汇报,并向组织人事处递交工作总结。 3.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应根据情况在全校(或本院系)范围内做学术报告。 五、本管理办法从2013年1月起执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