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系、馆、中心):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附件: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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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费(含学费、住宿费等其他应收费用,以下简称学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褪芙逃叩暮戏ㄈ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足额交纳学费是高校学生的责任,每位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二章 收费范围、项目和总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其他学生(凡是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的短训班、辅导班、联合办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函授等学生或学员)可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教材代收费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应收尽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财务校长为组长,财务审计处、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后勤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追缴。
第六条 学生学费收缴、减、免、缓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各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学费收缴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做好。
第七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在有关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予以公示,具体负责学费的收缴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学生管理部门协助教学院(系)做好学生学费缴纳的督促和催收工作,同时积极向学生进行依法缴费的宣传。
第四章 收费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学生学费按学年收缴。学生要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缴清该学年所有费用,凭学费缴纳凭证报到注册。新学年报到期间,不在校的各类实习见习学生,由各院、系组织,在实习见习前缴纳下一学年学费。学生要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以便随时核对。
第十条 学校实行集中划扣为主,网上缴费、POS刷卡缴费为辅的缴费方式。尽可能不使用现金缴费。财务审计处于暑假前将新学年学生应缴费项目和标准以电子公告等形式公告。
第十一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招就处根据招生进度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等相关资料。财务审计处办理学生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规定的缴费金额办理个人存款。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就处须在新生录取后3日内,将准确的新生信息提供给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三)集中收费。财务审计处在新生报到注册时协调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分系集中报到收费。
(四)新生须在报到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无特殊情况,凡未足额交纳费用的新生,学校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新生确因家庭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学费,要在“绿色通道”办理处,凭相关困难证明办理缓缴手续,方可注册。
第五章 学生学费减免规定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出台了奖、贷、助、补、减免等资助政策,财务审计处将按政策规定和学校对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执行。
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困难学生在家庭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处(内设“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我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做好贷款“回执单”的审批工作,财务审计处将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承担的部分贴息和风险金手续。
第六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重修缴费规定
第十三条 退学缴费规定
(一)学生退学凭退学手续单,财务审计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注:一学年按12个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结算学费,开除学籍者按学期结算学费。
(二)学生应征入伍的,依相关规定办理学费的结算手续。
(三)除因事、因病退学外,其它退学的学生都要代扣在校期间享受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
(四)为了避免学校的财产损失,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应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领取《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离校手续程序单》,依次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得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不得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四条 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转专业后,其学费按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文、理专业学生互转后,学费多退少补。但需补缴给有关部门化解的录取费等代收费用,已缴学费需退费的直接从学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学年学费标准收。诙学期转入的,按半学年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持教务处的书面证明到财务审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重修学生,由教务处依据学分制相关规定提供书面审定明细文件,财务审计处依文件收缴重修费。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财务审计处要及时核对毕业生欠费情况,务必于学生毕业前两个月通知各系追缴。
第七章 其他情况缴费规定
第十九条 经本人申请,学生处等部门同意不在学校住宿的,凭相关证明,酌情减免住宿费,不享受学校每月发放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禁止在校外住宿,极个别患有特殊疾。枰ザ雷∷抟苑奖阒瘟频耐,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持家长、医院、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书面协议或证明,可免缴在校外住宿期间的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由于学校特殊情况,部分学生需临时住在条件不完全达标的宿舍作为过渡,住宿费标准由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先按统一标准收缴,超过确定标准的部分作为下一学年的住宿费,不退现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精神,只允许贷学费和住宿费;对已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不允许再贷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但因入学报到时间和办理贷款手续时间不一致,有些学生入学注册后又贷款到位的,可作为下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额度贷款原则上学校不负责任,学校在退款时要扣除超额部分贷款利息和风险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因入学时间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间不一致时,新生可持有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证明,确定“贷款正在办理之中”,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入学。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拖欠学费,无故不按时报道注册的学生,停发学校发放的各种生活补助,已发放部分要追回,不得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确因家庭困难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缓期缴纳学费的学生,需持所在班、院(系)、学生处、分管学生的校领导书面意见,到财务审计处办理缓缴手续,但缓期缴纳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学期。缓缴学费期间,停发学校每月发放的生活补助,待学费按时缴清后,可补发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 由于违规、违纪或违法,受到学校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学生,财务审计处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学校、或社会提供的各种奖、助学金,不能顶替应缴学费,应当发放的则全额发放,应当缴纳的则如数缴纳。
第八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逾期未能足额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审计处会同各系每月统计各院(系)学生缴费情况,并在学校内部办公系统公布,学生也可在综合查询系统查询。
第三十条 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学生学费收缴结算时间,财务审计处负责计算各院(系)学费收缴率,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因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留级、插班、转专业、入伍等原因造成学生学籍变动,招就处、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审计处,以便及时调整收费数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学生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